彰銀護短成這樣、令人無法忍受
昨天,彰化銀行就經理收賄事件,特別召開記者會,說明初步調查結果。
老實說,對於彰銀公佈結果的「避重就輕」,我非常不滿;
不過,由於一方面在處理慶富陳慶男的事,一方面彰銀董事長也道歉認錯,所以我也就沒有再多說什麼。
但是,剛剛收到消息,對於兩位收受不法利益「罪證確鑿」的經理與副理
今天彰銀人評會的處分竟然只有「一大過、兩小過」,工作依舊、薪水照領
彰化銀行,護短成這個樣子,請問你們有沒有搞錯!
彰銀向社會公告的「彰化銀行誠信經營守則」第11條明定「禁止收受任何形式的不正當利益」、第21條明定「違反誠信經營規定情節重大,予以解任或解雇」,彰銀難道統統忘了嗎?
收受不法回扣的經理人,還能繼續留任金融機構嗎?
這是彰化銀行要向社會大眾以及所有客戶所昭告的標準嗎?
已經犯下如此嚴重的罪行,還繼續護短成這樣,太離譜了。
敬告張明道董事長,請你出來解釋清楚,給大家一個交代。